面对儿童玩具新风险 法律与监管如何护安全?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儿童玩具、儿童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备受媒体关注。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涉及面向未成年人的不安全商品、危险玩具售卖等新型风险。发布这些案例,法律到底要明确哪些界定标准和责任?治理儿童玩具、儿童产品等新型风险,法律和行政监管,又该如何协同发力?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典型性和普遍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选择这些案例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这些案例涉及的领域和未成年人密切相关,未成年人多有接触。比如针筒糖,里面是糖果,外包装是针筒形状,属于可玩性食品,许多未成年人都喜欢,许多超市都有售卖。密室类逃脱游戏,也受广大青少年喜爱。
二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属于新颖性问题,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比如针管糖,它既属于食品,又属于玩具。在判断产品是不是有缺陷的时候,容易陷入误区,是适用食品安全标准,还是适用玩具安全标准?我们通过案例明确,对于这种可玩性食品,既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也适用玩具安全标准,这也为生产儿童产品、跨界产品的企业明确了红线。发布典型案例,也是为了促推这类行业规范经营,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释放哪些明确的信息
蔡金芳:一是我们会加强对下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明确这样的案件如何处理,让地方法院能够掌握如何裁判,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对于违规经营的,依法判令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既让受害人得到实质的救济,又起到威慑的作用,警示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规经营,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
三是要深化、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的保护格局。人民法院将加强和行政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短板,我们会通过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推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目的是推动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保护体系,凝聚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律顾问 薛军:6月2日公布的这一系列典型案例,聚焦于儿童玩具领域新类型的问题,比如可食性玩具的认定、儿童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不合格儿童玩具的责任追究,对儿童用品添加的问题。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发布,针对当前儿童玩具一些新类型的问题和一些疑难定性问题给出了法律上的定性,能够帮助我们在这些领域提高和完善对于儿童权益的安全保障。
公布典型案例体现出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的哪些新风险
薛军: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一个新类型的风险出现了,就是销售的渠道更加多元化、平台化、碎片化,这让儿童玩具到达用户手上的管控难度增加了。所以,如何在这种多元化的渠道下,更好管控这些风险,实现对儿童玩具质量和安全性的保障,这是一个新的需要应对的风险。
把好质量关和安全关,售卖平台该发挥什么作用
薛军:由于儿童玩具的生产门槛低,需要的前期投入并不大,这就导致一些生产商是小规模的小作坊,导致监管上有一些难度。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可行的思路应该是溯源性的,就是着力发力管好销售端。只要销售端能够管好,有问题的玩具就无法到达儿童的手上。在销售端,特别是购物平台,要切实履行好进货的查验义务,履行好相关的选品责任,对于经销的儿童玩具要切实检查生产许可、合格的资质文件。这样的话,无论是大厂还是小厂生产的产品,在销售端能够把好关,这个问题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控制。
儿童玩具被刻意植入暴力、色情、惊悚等不良元素,如何遏制和监管
薛军:最近一段时间,大家普遍高度关注儿童玩具外观上的低俗设计,甚至惊悚不良的一些诱导。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要强化社会共治的机制。比如学校老师、家长发现不合适、不安全的儿童玩具,可以有一个畅通的投诉举报机制,提醒相关部门对不良产品进行整治,及时让不良产品下线、下架,这样就可以起到很好的管控作用。
法律和行政监管如何加强协同
薛军:这方面一定要强调协同治理机制,比如法院在处理涉及儿童伤害的一些事件上,相应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到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发现相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召回。各部门要协同起来,把与儿童玩具有关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到职权部门进行处理,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制片人丨王晓琛 孔茜
策划丨杨婷
编导丨张进 魏雪娇 毕浩云 张昊
技术丨李昊 江宇 解超全 段昊辰 吕洋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